各區縣農業(林)局(社發局)、財政局、林業局:
為規范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省農業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的通知》(浙農經發〔2015〕7號)精神,對我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修改?,F將新制定的《湖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州市農業局 湖州市財政局湖州市林業局
2017年6月13日
湖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規范湖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規定,參照《浙江省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指在本市范圍內依法登記成立,達到一定標準和條件,并按照本辦法評定公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原則,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評定和監測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評定及監測采取逐級申報、審核與監測,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林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申報受理、審查與監測等工作。
第五條 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登記設立,通過各區縣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登記和民主管理
1.經工商注冊登記,正常運行1年以上,有固定辦公、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
2.入社成員數高于當地同行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原則上要求20個以上(聯合社成員5個以上),其中:含市級以上示范性家庭農場的合作社以及服務類合作社成員為10個以上。農民成員達到80%以上,每個成員都應出資,出資結構合理,成員出資總額10萬元以上。
3.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國家林業局《林業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省工商局省農業廳《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聯合社示范章程》等制訂章程。
4.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活動正常,實行社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決策民主,表決規范。
5.有規范的成員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檔案管理制度。
(二)經營服務和績效
6.有統一的生產標準及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有完整的農產品生產記錄;農機植保類合作社(聯合社)要有專業防治隊伍、相應的配套設施和技術規程。
7.有統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建立規范的農業投入品采購和使用制度,農業投入品統一采購供應比例達到50%以上,產品或產地獲得無公害以上認證;農機植保類合作社(聯合社)要有規范的服務協議和檔案。
8.擁有注冊商標或經許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內;統一銷售占總銷售量50%以上。
9.統一技術輔導和培訓每年2次以上。
10.不少于20%的合作社管理人員取得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證書。
11.年經營收入200萬元以上(服務類合作社50萬以上),成員收入高于當地同行業非成員農戶收入20%以上。
12.在同行業合作社(聯合社)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處于領先水平。
(三)財務管理和年度報告
13.執行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
14.設立成員賬戶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等內容。
15.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和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或委托其他組織和機構代理記賬、核算。
16.財政扶持資金使用和管理規范。
17.合作社(聯合社)要自覺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參加信用等級評定,及時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送資料等。
第六條 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種養殖規模應高于同產業規模經營平均水平,其中糧食、農機、植保等服務和林業、水產類生產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及經營規模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申報材料:
1.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申報表;
2.合作社(聯合社)主要情況說明;
3.合作社(聯合社)營業執照復印件;
4.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5.成員名冊及出資表;
6.區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證明;
7.上年度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
8.生產和使用投入品記錄證明;
9.成員賬戶;
10.上年度盈余分配記錄;
11.產品或基地認證證書復印件;
12.注冊商標證書復印件或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復印件。
13.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申報程序:
每年6月底前由具備認定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由所在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初審,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社發局)審核后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報市農業局。市農業局對上報的材料組織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經各相關部門組成的專家組評審后形成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候選名單,報湖州市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通過湖州農業信息網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認定。
第九條 已公布的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在監測年度提交監測表、自查總結、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新獲得各種認證獎勵證書復印件以及變更的相關材料。監測程序按照本辦法有關申報認定程序執行。
經監測合格的合作社(聯合社),繼續使用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稱號;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社稱號。
第十條 申報和接受監測的合作社(聯合社)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對出現提供虛假資料、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中兩次不合格、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財政補助項目中嚴重違紀違規以及不接受監測的,經查實,取消其市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稱號或者當年度認定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一條各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財政、林業等單位,制定本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評定和監測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骨干農業龍頭企業、重點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示范性農村專業合作組織認定辦法》(湖農產發〔2002〕1號)中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湖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申報(監測)表
2.湖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分標準
附件1
湖州市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申報(監測)表
合作社(聯合社)名稱
合作社(聯合社)地址
郵編
理事長